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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15〕3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直中职学校,各高职院校中专部:       近年来,我省各中职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使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但从近期接到的一些群众来信来访来看,我省中职学校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依法依规办学、规范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我厅对中职学校违规办学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确有少数中职学校违反相关规定,有的与高职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实行异地办学;有的将中职学校承包委托给个人管理,导致发生卷款出逃的刑事案件。虽然这些违规办学行为得到了及时、坚决的查处,但也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中职学校正常办学秩序和职业教育良好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维护良好办学秩序,确保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禁止中职学校举办校外办学点。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清理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点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14]2号)的要求,停止举办各类校外办学点,未按规定中止办学行为的办学点必须于今年秋季全部停止办学行为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       二、禁止各类“挂名”办学行为。严格执行招生资格年审备案制度;严禁中职学校以其他职业院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办学,严禁挂靠其他职业院校招收未经审核备案专业的学生,严禁以“专业(部)承包”为名举办“校中校”。       三、禁止中职学校违规与个人、社会机构合作办学。中职学校不得与个人进行合作办学,不得与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进行联合办学,不得将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等业务承包给个人。       四、禁止未经审核批准违规举办“中高职对接培养”形式的职业教育。“中高职对接培养”办学形式是为了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而实行的一项改革试点,须向省教育厅申报并确认资格后才能举办,中职学校不得未经审核批准违规招收中高职对接培养形式的学生。       五、禁止未经审核备案擅自开办专业。中职学校新增专业须根据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教育、卫生、公安司法等特殊控制类专业须审核确认办学资格,不得未经审核备案开办专业。       六、禁止各类有偿或变相有偿招生行为。中职学校不得通过向生源学校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的方式进行招生,不得以其他变相方式进行有偿招生。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端正办学态度,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切实将工作重心转变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维护良好办学秩序。各地、各校要迅速对办学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清理结果于9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职成处。联系人:郭攀,电话:0791-86765157,电子邮箱: 25436614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