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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中专部,普通中专: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引导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布局,形成良好的专业设置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模式与区域经济发展有效对接,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加快建设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置依据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的通知》(教职成[2010]4号)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技术装备试行标准〉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07]46号)以及教育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专业装备建设标准为基本依据。新增设专业名称及内涵要与《目录》一致。

二、设置原则

(一)就业导向原则。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区域、行业企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二)突出特色原则。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我省产业结构情况和学校办学基础条件设置专业,要注重结合自身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建设规划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形成“一校一产”、“一校一业”、“一校一品”的格局,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三)适时调整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省、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每年修订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对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就业率低下、办学质量不高的专业要及时停办。

(四)分级管理原则。江西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三、设置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规模较小的学校不宜设置太多的专业;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每年专业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特殊专业除外)。

(二)具有依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等教育教学文件以及省教育行政、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依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技术装备试行标准〉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07]46号)以及教育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装备建设标准,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四)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队伍。每专业每班必须配备两名以上该专业所需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五)学校设置专业应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

四、设置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3人,且应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备案

(一)学校新设《目录》内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行业办的普通中专和其它职业学校,报行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个人举办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或职业中专,报所在地市教育局)。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针对本行业、本区域专业布点、学校专业办学基本条件、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范程度对学校申请备案的专业进行评议,提出设置意见,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江西省教育厅经审议同意备案并公布后,学校方可列入下一年招生计划。

  (二)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教学、课程专家论证,撰写专业论证报告,并按教育部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见附件2)编写专业简介,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试办,江西省教育厅每年3月报教育部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学校新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须具备相应办学资质。新设“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保安”等公安司法类专业、“学前教育”等教育类专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分别报经省级卫生、公安司法、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四)应提交的材料

1.学校新设《目录》内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向江西省教育厅提交《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备案表》(附件1)1式3份及电子版;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备案新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需按照新专业备案手续重新备案。

2.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和规范的专业简介(附件2),1式3份及电子版。

3.学校已开《目录》内专业,每年也须备案。须提交《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备案表(2010年修订版)》(附件3)1式3份及电子版;

(五)备案时间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省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将学校需上报的材料每年10月底(30号之前)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核。对通过审核备案的专业,江西省教育厅在每年12月底以前,统一公布下年度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

六、检查与指导

(一)江西省教育厅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每年要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和评估,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将暂停该专业招生。对学校试办的《目录》外专业将限期开展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停止试办。

(二)各设区市教育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进行指导、检查。

(三)江西省教育厅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专家组成的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每年申请备案的新专业进行审查评议。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以社会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专业基本建设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建立校企合作的良性互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二、专业简介规范格式

三、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日